第一百零六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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却说陆辞的突然上任,虽打了州属官们个措手不及,但在最初的愕然一过,也就冷静下来了。

俗话说,强龙不压地头蛇,况且还是这么个年纪轻轻的空降知州,脾气瞧着也是温和的,就更让人难以生出敬畏之心了。

陆辞在将任务逐一发派下去后,就专心写关于农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奏疏,并未有他们所担心的‘新官上任三把火’的情况发生。

一晃两个多月过去,崇文俊等实干派官吏手里有事做,倒是勤勤恳恳。

至于齐京一流,则渐渐放松了警惕,开始打起了小心思。

毕竟不论是官场还是战场,向来就没有不欺生欺幼的潜规。

说难听些,先帝尚且趁大辽处政局动荡、对付那对孤儿寡母呢。

汾州这群老油条,自然也想给这初来乍到的陆知州一个下马威。

然而在齐京等人还没盘算好,如何让这位好似醉心农务相关、而鲜少与人交际的陆知州吃个闷亏时……

已上递完奏疏的陆辞,就已不慌不忙地调转方向,对准了狱讼之事。

他将当直司呈上的,自前任知州卸任后、就落下未判的数百份判决书都读了一遍,便锁定了负责检定法律的司法参军,齐京此人。

这日,他大步流星地进了签厅,手里是一小摞已草拟好,待他过目签署的判决书:“司法参军齐京何在?”

齐京面无表情地上了前,微微拱手一礼,拖长了尾调道:“陆知州有何吩咐?”

然而接下来,自上任就一直以微笑示人,极为温和的陆辞,所给出的回应,却出乎了所有人的意料。

“吩咐?”陆辞略玩味地重复了他话末的词,轻轻一笑,同时食指指节在那一小摞纸上清脆地叩了一叩,冷然讥道:“我可不敢吩咐你。”

知州忽然发难,还是拿的齐京开刀,这一下瞬间引来了签厅里其他刚刚竖着耳朵听动静的官吏的注意。

即使沐浴在一干人微妙的注视中,自认将陆辞脾性摸得七七八八了的齐京,也丝毫未有慌乱,而是镇定自若道:“陆知州何出此言?臣虽不才,亦是勤勤勉勉,为汾州上下大小讼事检法多年,不敢有半分差错。着实当不得此话。”

他当年由选人充此司法参军之位,也是朝廷直接任命下来的。

奉的是朝廷的差使,是为朝廷办的事。

尽管陆辞身为知州,有权掌管上下大小郡务,却也无权限管他的升迁还是惩撤。

陆辞对他甩出资历压人一事宛若未闻,只面若寒霜,一字一顿道:“有这么位滥用条律、瞒上欺下、诡辩狡言的司法参军,除非我想刻意造些冤假错案出来,否则如何敢用?”

齐京顿时被这毫不留情的话扇得脑子发懵,脸上渐渐涨红,半晌才反应过来,恼羞成怒道:“你!”

知他要慷慨激昂地做番狡辩,陆辞径直翻出王状那一封,沉声道:“《宋刑统》有陈,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,无故走车马者,笞五十;以故杀伤人者,减斗杀伤一等;杀伤畜产者,偿所减价。”

“以故杀伤人者,以过失论;其因惊骇不可禁止而杀伤人者……”

陆辞紧紧盯着齐京,清晰流畅地将《宋刑统》上关于走车马伤杀人的法条,逐字逐句地详细背出。

齐京一开始被堵住话头,面上还满是不忿,只碍于对方上官的身份,不敢打断。

可听到后来,他脸上就渐渐失去了血色,豆大的汗珠,也不断从前额上滚落下来。

陆辞背完‘走车马杀伤人’的法条后,又面色沉静地背出了“斗杀伤”罪的具体量刑标准: “见血为伤,轻伤杖八十;导致耳鼻出血或吐血者,加二等……”

他直接翻出了王状相关的所有陈年旧案。

除王状外,还包括了齐京过去为王状大事化小、小事化无的那些旧案卷。

但凡有不公的判定,此时此刻都无所遁形。

别人许还听得云里雾里,不知真假,但齐京为明法科出身,任地方上司法参军一职多年,接触律法无数,也钻过不知几多空子,自然清楚陆辞所言的份量。

他脸色已然苍白如纸,再看向这位未及弱冠、却是气势强大的陆知州时,也带上了几分不自知的惊惧。

陆辞这人,竟是连明法科也涉及了,还对《宋刑统》知道得这般清楚!

齐京再迟钝也知晓,自己这回是彻底撞上铁板了——陆辞看似不言不语,却背后搜集了他枉法的诸多罪证,还隐忍到今日才当众发难,就为给他雷霆一击。

陆辞将法条悉数背完后,便微眯了眼,一句一句地质问道:“‘拦路虎’王状横行乡间,为五年二十七犯的惯犯,为何一直轻判,且不曾募告?”

“你与主犯王状有亲旧关系,为何从不回避?”

“为何只见碎款,不见录本?”

……

陆辞语气平稳,然而他所问的每一句,几乎都直击了要害,也让齐京已垂下的头就不自觉地又低一分。

他一想到四周无数同僚听着,就恨不得挖个地洞,将自己埋起来。

对毫不留情地当众将他脸皮撕下的陆辞,他也是恨到了极点。

然而目前,他是一动都不敢动的,甚至在极度的面红耳臊下,连一个字都反驳不出来了。

陆辞最后起身,并不看神色灰败的齐京,只面向心悸的其他官员,扬声宣布道:“今日起,齐京先作勒停,具体处置,需待我向朝廷上书;司法参军一职,由林楼权知;凡曾由齐京经手的案件,一概打回重审……”

林楼为齐京下属之一,却从来不受重用,甚至颇受针对。

他也是个犟脾气,凡事认为有问题的案子,哪怕左右不了最后判决,也全在上头附议了。

陆辞身为知州,纵使特意习过律法,但也只重点看了最与州务相关的那些。

譬如贼盗律的四卷二十四门五十四条,以及斗讼律的四卷二十六门六十条,他都倒背如流。

至于其他方面,就只是不会被底下人糊弄的程度,而远不如明法科人的专精了。

况且,也断无让堂堂知州凡事亲力亲为,替属官事的道理。

现观林楼过往品行不错,也是明法出身,便由其暂代此职了。

林楼做梦都没想到,那位死死压在他上头的无德上司,就这么被陆知州给雷厉风行地撸了,还连大气都不敢出。

而在听得自己名字后,他更觉身在梦中。

还是崇文俊偷偷用手臂撞了他一撞,才赶紧上前,强忍兴奋地大声道:“领命!”

陆辞当然没有权利处置齐京,但其犯下营造冤案等大错,且证据确凿,只要上书过后,还是有权将其职位撸去,再临时任命一位替其职的。

若是林楼表现优异,陆辞还可以知州的身份,对其进行举荐,说不定就真提拔上来了。

陆辞点点头:“去吧。”

还在狱中好吃好喝的王状,浑然不知钻漏子的好日子已到了尽头。

更不知一直帮他遮掩的以齐京为首的一干人,也悉数落了马,灰溜溜地停了职,在家中胆战心惊地等陆辞上奏疏后的结果。

在陆辞摆明了要严查这头拦路虎的情况下,林楼查起来自然不再感到束手束脚,加上崇文俊全力配合,次日就发出募告,鼓励知情人对其进行告发……

听闻此事的百姓,起初还不敢相信。

直到有胆大、曾受其害的,鼓起勇气去官衙对其进行了告发。

他口述了一份讼纸,落了花押,次日由崇文俊查明了情况后,赏钱就给他发下来了。

——陆知州是真要为民除害了!

这消息一传出后,哪怕赏钱不多,也涌出了无数平时敢怒不敢言的百姓,前去告发其劣行和罪状。

树倒猢狲散,墙倒众人推。

昔日还横行霸道,让人敢怒不敢言的王状,一下就成了人人喊打的老鼠。

王状知情况不妙,自然不肯招供,还大声喊冤起来。

要真认下了,那可不是关上十天半月,罚些根本不用掏的小钱就能摆平的!

林楼乐了,向陆辞上报时,表示犯人不肯招供,可否对其用刑?

当然,用刑不仅需要通过陆辞同意,而且刑具、用刑部位、等级都有具体规定,不能随便施行,更不能致其死亡。

但就这样,也够让这昔日威风的拦路虎,狠狠喝上一壶了。

王状虽不是硬骨头,但也知道此时万万不能招认,便咬牙撑了下来。

陆辞听了林楼汇报后,淡然提醒道:“现是罪证确凿、人证物证俱在,可以根据罪证定罪,不必非让他招供的。”

相比起不敢确定这点的林楼,陆辞倒是一早就清清楚楚。

但在林楼来问他是否能用刑时,他故意未先说出口,而是在用过刑后,才出此言。

就让好不容易熬过刑罚的王状,一番努力付诸东流。

最后听得‘脊杖二十,配役通州海岛,面刺七分’’的判决时,一直天不怕地不怕的王状,也赶到了寒毛直竖的恐惧。

他自是不服。

犯人一旦不服判决,按照宋律,是可提起上诉的。

自数十年前,‘不得越诉’的条律出来后,人犯大多都只在录问或宣判时称冤,求翻异了。

王状自也不例外。

然而真正到了宣判那日,当他强打起精神,欲向那位新任的陆知州称冤时,却看到了比最可怖的噩梦,还来得令人绝望的一幕。

——眉目俊美,面如冠玉的陆知州,竟是如此的眼熟……

作者有话要说:注释(今天的全出自《两宋文化史》):

1.犯人如不服判决,可以提出上诉。上诉,一是在录问或宣判时称冤,叫做“翻异”,向原审判机关申诉;二是宣判后向上级司法机关申诉。宋初,上诉可以直赴京师击登闻鼓或邀车驾向皇帝申诉,后来因直诉的人太多,至道元年(995)乃规定“不得越诉”,而必须先经所在州县、监司;不受,才能向登闻鼓院、检院申诉;鼓院、检院不受,才能向御史台乃至皇帝申诉。京师地区则先向纠察司申诉;不受,再向鼓院、检院等申诉。

上诉有时间限制,北宋规定为半年

2.用刑:

审讯过程中,如果犯人不肯招供,法官可以用刑逼供。从县法司到大理寺,均可用刑,但用刑必须是长官同意,而且刑具、用刑部位、等级都有规定,不能随便施行,如果违反规定而刑讯致人犯死亡的,要受不同程度的处罚。刑讯数满,犯人仍不招供、不能审得实情,则必须释放该犯人。

当然,如果罪证确凿、人证物证俱在,犯人不肯招供而按规定又不能用刑(如享有特权的品官、老幼病残、孕妇等),则可以根据罪证定罪。

3.碎款和录状:

犯人的供状称“碎款”,大多零乱无章,是审判的第一手材料,一般不上呈,另由法官根据“碎款”仔细整理抄录出一份条理清楚的正式供状,由犯人签押,作为判决的正式依据。送报上级审核的案状,通常则又是从正式供状犯人签押,作为判决的正式依据。送报上级审核的案状,通常则又是从正式供状中抄出,称“录本”,有时只节录案情概要,故又称“节状”。为防止官吏从中作弊,审核机关审核时,还可以索取原状对照。

4.回避:

回避有四种情况:一是故旧关系和科举同年同科及第等的回避;二是籍贯回避;三是案发起诉人和缉捕人必须回避;四是法官内部有亲旧关系的,不能同时担任同一案件的审判工作。

5.募告:

宋代无专门的检察机关提出公诉,起诉一般有四种方式:一是被害人及其家属向官府提出;二是其他知情人向官府告发,官府对某些犯罪还以物质鼓励人们告发,称为“募告”,也有强迫人们告发的,如对谋叛等大恶,不告者要负“连坐”之责;三是罪犯自首,有罪犯自发的,也有官府强制的;四是各级官司纠举,包括监察机关通判、监司、台谏等弹劾论列,行政长官觉察按劾,官司互举,中央遣使巡察等。

6.刑罚:

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“折杖法”,把五刑中的笞、杖刑一律折为臀杖;徒刑折为脊杖,杖后释放,不再服劳役;流刑折为脊杖,杖后除原为加役的改为就地配役三年外,其余流刑均改为就地配役一年。

7.配役和刺字

配役又称“刺配”,是指对罪犯先杖打脊部然后刺面再押解到指定地点服役的刑罚,是集杖、黥、流、役于一身的一种复合刑罚。宋初配役刑除了要杖责外,大多要刺面,是古代“黥刑”的复活,这也反映了宋代统治者对危害大的犯罪分子的严惩。刺面多用针刺;刺的部位依情节轻重有耳后、背、额、脸的区分;刺的内容,或刺字或刺其他符号,刺字一般是刺罪名如强盗犯就在额部刺“强盗”二字,也有刺上所服劳役的名称如“某指挥杂役”、“某州某军重役”等;刺记号一般是刺环形,也有刺方形的,刺字或记号的大小也有规定;刺的深度也因罪行轻重而不同,一般根据配役地点来分,配本城刺四分,配牢城刺五分,配沙门岛和远恶州军刺七分。

配役的地点宋初多送往西北边地服军役,后因犯人往往逃亡塞外勾结外族入侵,遂改为发配海岛或广南地方。根据犯罪的轻重依次为:海岛包括登州(今山东蓬莱)沙门岛和通州海岛,远恶州军包括琼州、万安、昌化、朱崖(今均属海南),广南,3000里外,2500里外,2000里外,1500里外,1000里外,500里外,邻州,本州等。配本州、邻州、500里外的多在本城,千里外以上的则大多在牢城。宋军种有禁军、厢军、乡兵和蕃兵,其中厢军隶属地方管理,专供官府百役,军额有二百余种,本城和牢城即为其中的两种,其兵源主要就是配役犯人,本城收罪行较轻、身体较弱者,役使也较轻;牢城则配罪行较重犯人,役使也重。

8.《宋刑统》

宋代的法律法规大致有律、敕、例等三大类。

“律”即《宋刑统》。建隆四年窦仪等以《后周刑统》为蓝本,参照《唐律疏议》等修改、补充而成,是宋代最基本的法典。《宋刑统》包括“名例律”六卷二十四门五十七条、“卫禁律”二卷十四门三十三条、“职制律”三卷二十二门五十九条、“户婚律”三卷二十五门四十六条、“厩库律”一卷十一门二十八条、“擅兴律”一卷九门二十四条、“贼盗律”四卷二十四门五十四条、“斗讼律”四卷二十六门六十条、“诈伪律”一卷十门二十七条、“杂律”二卷二十六门六十二条、“捕亡律”一卷五门十八条、“断狱律”二卷十七门三十四条,共十二篇三十卷二一三门五零二条。内容主要是刑事法律,也有部分属婚姻法、民法、诉讼法、财产继承法等的范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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